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俊佑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俊佑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㊀至㊁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編號㊂至㊆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劉俊佑明知甲基安非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三級毒品,竟為將其於民國000年0月間(27日前)之某時許,向某不詳之人購得而持有如附表編號㊀至㊂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變現以牟利,先於111年1月27日之某時許,在網際網路「UT聊天室」,以隱含有販賣毒品意思之暱稱「糖糖執&嗨飲、飯商人」,在上開聊天室傳送暗示販賣毒品之訊息;適經員警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遂喬裝為買家與劉俊佑聯繫,劉俊佑即向喬裝為買家之員警傳送「需要什麼」之訊息,經喬裝為買家之員警回覆「有硬的?」之訊息,以表示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後,劉俊佑即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之犯意,再傳送「1:3000,5個、10個都有另外優惠」等有關甲基安非他命價量之訊息與喬裝為買家之員警,雙方復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議定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價格買賣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並約定其後在桃園市○○區○○○○○○○路0號前交易。
二、劉俊佑嗣於111年1月28日14時30分許,攜帶如附表編號㊀至㊂所示其本即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如附表編號㊃至㊆所示供其販賣毒品所用之行動電話、電子磅秤、空夾鍊袋,及如附表編號㊇所示之吸食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到場,先將如附表編號㊀所示欲販售與喬裝為買家之員警之甲基安非他命,裝入黑色袋子並藏放在埔心公園廁所外角落,俟喬裝為買家之員警到場後,再與喬裝為買家之員警改約至埔心公園廁所外見面,當場向喬裝為買家之員警收取現金,並指示喬裝為買家之員警拿取放置在旁如附表編號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員警表明身分、逮捕而販賣未遂,並經員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編號㊃所示之行動電話,復經員警在其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如附表編號㊁至㊂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如附表編號㊃至㊆所示之行動電話、電子磅秤、空夾鍊袋,及如附表編號㊇所示之吸食器。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
供述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檢察官、被告劉俊佑及辯護人對於證據能力均未爭執,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訴字卷,第55、238至24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處,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得作為證據。
㈡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均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
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第23至28、119至121頁;訴字卷,第53至57、242至244頁),並有承辦員警職務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網際網路UT聊天室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扣案手機資訊翻拍照片、查獲現場之錄音譯文、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43至49、51至61、63至
64、89至101、135至143頁),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㊀至㊆所示之物在案可憑,足證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㊀至㊂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摻有「4-甲
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依其於警詢及本院審判中所述(見偵字卷,第26頁;訴字卷,第243至244頁),應係其為變現以牟利,而欲以同一販售毒品訊息、依買家需求出售而持有者,至其雖曾稱如附表編號㊁至㊂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為其欲供己施用者(見偵字卷,第26、120頁;訴字卷,第243頁),然參以其向喬裝為買家之員警傳送「需要什麼」、「1:3000,5個、10個都有另外優惠」等有關毒品種類、價量之訊息(見偵字卷,第63、96頁),可知其所意圖販賣者,當非僅止於如附表編號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況其除本案販售如附表編號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亦將如附表編號㊁至㊂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攜帶至現場,倘該等毒品果為其欲供己施用者,當無併同全數攜帶至現場之理,可知其所意圖販賣者,應包含如附表編號㊁至㊂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益徵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㊀至㊂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均係欲以同一販售毒品之訊息出售而持有者,是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嗣後著手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本案被告具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主觀犯意,且客觀上
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因員警原即無進行交易之真意,後續與被告交易僅為求人贓俱獲,雙方實際上並未真正完成交易,是被告應僅成立未遂犯。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四、科刑:㈠被告已著手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實行,惟因喬裝買家之員警
並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未生犯罪既遂之結果,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被告就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
白不諱,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㈢被告雖陳稱其有向員警供出毒品來源(見訴字卷,第54至56
頁),然經本院依其所陳函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本案承辦股),偵查機關並未因被告之供述(指證)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17日 桃檢秀 致111偵7883字第1129018425號函暨所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在卷可憑(見訴字卷,第83至95頁),是本案並未因被告之供述(指證)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不符,自無以依此減免其刑。
㈣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心智健全,知悉毒品為法
律嚴禁之違禁物,當能判斷其行為,將可能造成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危害,所生之危害顯非輕微,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尚見悔意,並兼衡其本案之動機、目的、扣案毒品之價量,及被告所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其刑案紀錄所彰顯之品行(見偵字卷,第23頁;訴字卷,第13至15、147、221、2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沒收與否之說明:㈠扣案如附表編號㊀至㊁所示之物,鑑定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㊂所示之物,鑑定結果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㊃至㊆所示之行動電話、電子磅秤、空夾鍊袋
,依被告所述、卷附網際網路UT聊天室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扣案手機資訊翻拍照片、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所示,足認為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㊇所示之吸食器,無證據證明係專供施用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或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亦未經檢察官聲請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㊀甲基安非他命2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2㊁甲基安非他命5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至7;與上開編號㊀所示之物,共7包,總毛重6.18公克,總淨重4.956公克,取1包鑑定,鑑定使用0.005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㊂毒品咖啡包12包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至19;其中6包外觀為招財貓紅底混合包,總毛重10.58公克,總淨重9.690公克,取1包鑑定,鑑定使用0.249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其中2包外觀為乳牛紅底混合包,總毛重13.45公克,總淨重12.288公克,取1包鑑定,鑑定使用0.190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其中3包外觀為舞獅男孩紅底混合包,總毛重32.93公克,總淨重29.740公克,取1包鑑定,鑑定使用0.243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其中1包外觀為Foodpanda粉紅底混合包,總毛重3.05公克,總淨重2.187公克,鑑定使用0.267公克,定性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㊃行動電話1支廠牌:Samsung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7門號:0000000000㊄行動電話1支廠牌:Samsung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㊅電子磅秤2個㊆空夾鍊袋1批㊇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