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字第2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簡字第20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子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7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子枟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價值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元之星城Online遊戲點數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張子枟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又刑法第220條並非罪刑之規定,僅係闡述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如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於觸犯刑法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應以文書論,即學理上所謂之準文書。惟偽造或變造準文書時,仍依其文書之性質適用各該有罪刑規定之法條論罪科刑,罪名亦無庸贅載「準」字(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輸入告訴人 謝仲成 信用卡卡號等電磁紀錄資料而為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盜刷行為,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接續所為,實施時間、地點密接,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分離,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持前開偽造之準私文書,向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其行使行為即為其施用之詐術,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遂行其詐欺得利之目的,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係以局部之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堪認為法律上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㈡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簡字第
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並據偵查檢察官主張此構成累犯之事實,是其於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所犯前案與本案均係與詐欺相關之案件,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本案縱於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後之範圍內再依後述審酌事項量處具體之宣告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年值青壯,本應循正軌
賺取財物,竟盜刷他人之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不僅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亦危害金融信用交易秩序及發卡銀行之權益,所為實不足取,且迄今均未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所得利益,暨被告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示。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本案獲有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價值新臺幣10,200元之星城Online遊戲點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復查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情形,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筱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交易時間(民國)商店名稱購買項目交易金額(新臺幣)1111年1月20日20時52分07秒許GOOGLE*VISA0001(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2111年1月20日20時51分52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3111年1月20日20時51分37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4111年1月20日20時51分22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5111年1月20日20時50分34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6111年1月20日20時50分17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7111年1月20日20時50分01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8111年1月20日20時49分19秒許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990元9111年1月20日20時47分51秒許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1000元10111年1月20日20時47分34秒許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1000元11111年1月20日20時47分15秒許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910元12111年1月20日20時45分55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3111年1月20日20時45分29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4111年1月20日20時45分11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5111年1月20日20時44分56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6111年1月20日20時44分41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7111年1月20日20時44分26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8111年1月20日20時44分11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9111年1月20日20時43分54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20111年1月20日20時43分38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21111年1月20日20時43分10秒許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1000元22111年1月20日20時40分19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合計:1萬200元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7232號被告張子枟女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子枟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簡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2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先於111年1月20日前不詳時間,在桃園市某處,將 趙裕順 (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提供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與其在網路遊戲星城Online申辦之角色「我要用力吹」進行綁定,復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謝仲成向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天信用卡公司)申辦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本案信用卡),並於111年1月19日將本案信用卡卡號輸入、綁定其註冊於GOOGLEPLAY商店之dai000000000000il.com帳號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之GOOGLE*VISA0001(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銀國際公司〉),以前開綁定之本案信用卡,利用小額付費免簽名之機制,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星城Online遊戲點數,使網銀國際公司誤信為合法持卡人消費事後得經信用卡發卡銀行請領價款而同意交易,張子枟旋將部分盜刷之遊戲點數儲值於上開遊戲角色內,因而取得免於支付遊戲點數消費金額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謝仲成、樂天信用卡公司及網銀國際公司對於交易管理之正確性,嗣謝仲成經樂天信用卡公司電詢連續刷卡消費紀錄,始知本案信用卡遭他人盜刷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仲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子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謝仲成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趙裕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信用卡爭議交易明細、會員申請資料、儲值歷程各1份及GOOGLEPLAY消費收據14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在購物網站之訂購商品畫面付款人資料欄中,輸入付款人之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及授權碼等資料,偽造線上刷卡消費訂單,是表示持卡人向各該網站刷卡購買商品之意,此等經電腦設備處理之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所規定之準文書,應以文書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詐欺得利既遂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另被告之犯罪所得1萬200元,並未扣案,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檢察官陳彥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賴佩秦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序交易時間商店名稱購買項目交易金額(新臺幣)1111年1月20日20時52分07秒許GOOGLE*VISA0001(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2111年1月20日20時51分52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3111年1月20日20時51分37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4111年1月20日20時51分22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5111年1月20日20時50分34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6111年1月20日20時50分17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7111年1月20日20時50分01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8111年1月20日20時49分19秒許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990元9111年1月20日20時47分51秒許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1000元10111年1月20日20時47分34秒許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1000元11111年1月20日20時47分15秒許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910元12111年1月20日20時45分55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3111年1月20日20時45分29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4111年1月20日20時45分11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5111年1月20日20時44分56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6111年1月20日20時44分41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7111年1月20日20時44分26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8111年1月20日20時44分11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19111年1月20日20時43分54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20111年1月20日20時43分38秒許遊戲點數500點(星城Online)500元21111年1月20日20時43分10秒許遊戲點數1000點(星城Online)1000元22111年1月20日20時40分19秒許遊戲點數100點(星城Online)100元合計:1萬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