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宏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
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327號、第8909號、第8910號、第8918號、第12177號及移送併辦案號:10
6年度偵字第18522號、107年度偵字第4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民國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重易字第1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10
9年3月12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張宏麒,有送達證書
1紙在卷可憑。被告雖於109年3月17日具狀提起上訴,但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09年5月4日裁定命被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已於109年
5月12日合法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1紙可佐,補正上訴理由之期限已於109年5月17日屆滿,被告迄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林柏壽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