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賴秀寶
陳妮蕙 被告 吳彩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