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85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良瑋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319號),本院嘉義簡易庭認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嘉簡字第1618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良瑋與 譚志祥 係鄰居,2人前因擋土牆工程報價糾紛而互有嫌隙,許良瑋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年3月19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譚志祥位於嘉義縣○○鄉○○村0鄰○○○0號住處前馬路,公然朝譚志祥住處方向對譚志祥大聲辱罵稱:「幹你娘 老基 掰」、「賽你娘老基掰」等語,足以貶損譚志祥之名譽。因認被告許良瑋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許良瑋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譚志祥既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於107年12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彩娥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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