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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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40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翊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后慶 之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主文第一、二項合計總額),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上訴人僅就主文第一項項繳納新台幣7,440元,其餘部分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新台幣8,91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餘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