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軒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建軒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賴建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於民國108年6月18日予以羈押,惟被告前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108年6月19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將被告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該署108年執丁字第245號、第406號、第1876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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