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 廖昭蓉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被告 陳月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月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