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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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桃簡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景承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所載「嗣『張景承』察覺手機遺失」應更正為「嗣『 卓瑞堂 』察覺手機遺失」。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質,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茲本件被告張景承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將被害人「卓瑞堂」之姓名誤繕為被告姓名「張景承」,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