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聲請人 楊海德 聲請人 孫培肇 聲請人 孫苑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生父 孫明輝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被收養人生父孫明輝現尚生存,應提出其同意本件收養並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或收養契約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張任萱(電話:00-0000000分機425號)詢問。
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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