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葉圳安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圳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圳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4年7月23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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