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葉圳安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圳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圳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並於民國114年7月23日經核准假釋,爰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