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5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芝榕 等4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
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61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1,500元,尚
欠5,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上訴人於上訴聲明中擴張損害
賠償請求之金額,惟其擴張是否適法,另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予以審酌,併予指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11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補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