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866號
原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訴訟代理人  陳廣義
被   告  仲坤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祥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經於民國103年5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849元,及自民國103年4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6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7,849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則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准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委託原告所屬之大里營業所運送貨物
,自民國102年7月起至同年11月止,運費合計新臺幣(下同
)107,849元,原告乃向被告多次要求清償,卻未獲置理。
為此,原告爰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7,84
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明細表
、統一發票、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
原告主張,信屬實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運送契約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7,8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公示送達
之翌日(即10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准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610元
(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500
元),命由被告負擔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未繳納,本院得不命補正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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