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1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陳秋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信用卡使用契約及現金卡消費借貸契約
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149,017元及約定利息、違約
金,經查,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及現金卡消費借貸契約
均未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且被告住所地係設臺中市○里區○
里路○○巷○○○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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