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為之107年度重訴字第12
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