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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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43號原告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代表人 楊建基 代理人 謝坤展
許博喻 莊曜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京皓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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