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07號上訴人即被告芳緣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正芳人上訴人即被告芳芯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蕭玉華 (原名: 蕭育芯 )人上訴人即被告 林素琴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維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予最後收受之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