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544號債權人 涂哲誠 債務人 黎氏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黎氏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各筆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兩造通訊往來對話紀錄、催告信函回執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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