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湯招治 被告 賴聰敏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中交簡字第7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湯有朋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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