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 蔡垂軒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三六二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假扣押裁定並提供擔保後,向鈞院聲請九十一年度執全助秋字第二七九號之假扣押執行,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查封在案,為此爰依法向鈞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云云。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假處分之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三條固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四○號裁定命相對人於該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所欲保全執行之請求起訴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宗核閱屬實,據此,聲請人復行聲請本院再行命相對人提起訴訟,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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