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5年8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55號(偵查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75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