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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