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鉅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鉅碩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所犯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鉅碩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於民國92年4月間起至92年10月19日止因執行業務,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934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林秀鳳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