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76號上訴人寶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上訴人僅繳納1,880元,尚欠94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