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0號
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理人 廖維彥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4,45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