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受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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