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林火炎
林劉秋蘭 林淑娥 林學佑 林武賢 林幸儒 被告 李明吉
梁博翔 即 程羽 工程行上列被告李明吉、梁博翔即程羽工程行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7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振謙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