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42號原告 張馨方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監理站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所為之竹監新四字第裁51-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⑴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應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並表明代表人姓名 柯武 (所長)】;⑵又原處分除處罰鍰新台幣45,000元外,尚處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處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若僅對原處分中關於「罰鍰新台幣45,000元」不服,則聲明第一項應更正為「原處分中關於罰鍰新台幣45,000元應予撤銷」,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
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並於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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