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16號
原 告 益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文
訴訟代理人 黃勝櫳
本件原告益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酬謝金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 唐文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