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205號
原 告 蕭天晴
被 告 劉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侵權行為地為台中市,
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一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四
月十一日、四月十二日分別傳送內容為「你肚子的爽包蛋和
公狗就顧好‧‧」、「‧‧‧結婚還要用借保險的借支來辦
結婚‧‧我再送白包大疊一點讓你們夠還債‧‧‧」、「沒
品味的胖女人,騙子‧‧屁啦胖女人‧‧不要臉‧‧笑死人
胖胖胖女‧吃黑龜啦吵死人」、「‧‧‧搞清處胖胖女人‧
‧」、「白目假雙包蛋,大家都知道妳是吃胖,白天回狗窩
家睡覺還騙說上班‧‧睡飽再叫你那隻公狗去載妳下班‧‧
」、「‧‧白目胖女人,胖女人‧‧‧又醜、又胖‧‧」、
「‧‧臉像鬼一樣的胖女人‧‧」、「是你不要臉,死纏爛
打就是78(按台語發音)耶‧‧帶胖胖女丟臉‧‧隨便一個
酒店也比妳讚‧‧妳只會騙婚騙錢的女人」、「丟臉,吃了
一把年紀再婚還要用保險借錢來第二春笑死人‧‧」等簡訊
辱罵原告,致原告身心受創,一直看精神科。爰依民法第一
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新台幣(下同)六萬六千元,並聲明「
被告給付原告六萬六千元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而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簡訊照片十一張
為證;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形,有本院依職權調得
之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三、第四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第一項
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七、原告因遭被告以前開穢語辱罵,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實
可想像。本院審酌前情及原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前配偶等關係
,並參酌原告自陳現從事服務業,每月收入一萬八千元,及
本院依職權調得之財產調件明細資料所載,原告有汽車一輛
,財產總額為零;被告則有土地一筆,財產總額為十六萬七
千四百元。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六萬六千元尚屬過高,
應以一萬元為適當。
八、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萬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至原告提出之其他簡訊照片,或為原告傳送予被告
、或與侵權行為無涉,自非本院審認之範疇,附此敘明。
九、本件訴訟費用一千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應由兩造依其勝敗比例分
擔,即被告負擔一百五十二元(計算式:1000×10000/6600
0=152,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負擔。
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