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6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宏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
9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67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即10
1年11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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