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九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所載。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亦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九七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