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厚志 發支付
  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8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562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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