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嘉
  昇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74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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