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15號
原   告  顏維春
訴訟代理人  顏佳新
被   告  韓菊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菊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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