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15號
原 告 顏維春
訴訟代理人 顏佳新
被 告 韓菊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菊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5,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