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佳人 (原名 王雪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叁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柒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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