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О三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