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35號原告 林文隆
林藝宸 林茂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塗銷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9,128元,惟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塗銷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瑞興段625、1259地號等土地如起訴狀附複丈成果圖所示面積部分於民國99年6月8日以第一次登記為原因之所有權登記或其中應有部分6分之3、300分之30等,依上開土地起訴時即
108年度公告現值按原告請求塗銷之土地面積及應有部分計算之總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7,492,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00元,原告僅繳納349,128元,尚不足168,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