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6598號債權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代理人 陳怡玲 債務人 葉李翠霞 即 李鎮廣 之繼承人
李翠玉 即李鎮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鎮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仟捌佰玖拾柒元②參仟陸佰貳拾壹元③參仟陸佰貳拾壹元④參仟陸佰貳拾壹元⑤參仟陸佰貳拾壹元⑥參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②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日③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④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⑤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⑥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李鎮廣係於108年1月3日死亡,是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 黃文德 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