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弘宗 代理人 高傳盛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受僱於世欣煤氣有限公司,請提出自民國107年12月迄今未遭強制扣薪實際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每月薪資單、切結書等)。聲請人應說明除上述收入及育兒津貼外,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及提出自105年12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12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三、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五、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路○○○號」房屋內?否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租屋管理費之相關證明,並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七、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後之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及提出收入明細,另說明毀諾之時間、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詳細情形為何?如有相關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如積欠薪資之證明、自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薪資催告函、申請/核准失業津貼相關文件)。
九、聲請人每月領有育兒津貼新臺幣2,5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又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據聲請人108年1月15日補正狀自陳,受其扶養之兒子105年度及106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列舉之股票,為聲請人前配偶以受聲請人扶養之兒子名義買賣,今業已全數處分賣出等情,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及說明資金流向。
十一、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兒子,請詳細列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領取之社會補助、慈善補助款項來源、及金額,並說明除領取補助款外,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如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配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請一併提出聲請人依法扶養之兒子自105年12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十二、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