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文隆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以本院判決所命塗銷所有權之土地按被上訴人起訴時公告現值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8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日
書記官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