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6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