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104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麗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4,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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