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97號原告 徐秀珍 被告 徐葉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6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