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酷價生物科技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2,3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