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68號聲請人辛○○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辛○○之另一法定代理人 顏光正 之印鑑證明,或與本院聯絡親自到庭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聲請人甲○○之另一法定代理人 詹益佳 之印鑑證明,或與本院聯絡親自到庭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三、聲請人丙○○之另一法定代理人 廖心如 之印鑑證明,或與本院聯絡親自到庭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四、聲請人乙○○之另一法定代理人 黃鈴玉 之印鑑證明,或與本院聯絡親自到庭表明有拋棄繼承之真意。
五、本件聯絡人:福股書記官廖素芳(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1)。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