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1號原告 謝福鑫 被告集思得利電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福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依據委託開發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報酬,惟該契約書第五條明定:「本委託書一經簽署立即生效,本委託書產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均有追訴權以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附之委託書在卷可稽。其次,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如具備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