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曾子瑋 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預告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4,3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原告應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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