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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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張君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河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6,148元(計算式:776,148元+100,000元=876,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