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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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李介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精益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前聲請調解時已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於106年11月27日調解不成立,而於10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3,980元(土地部分:公告現值42593*土地面積應有部分3969*426/200000=360080,建物部分之課稅現值為603,900元,合計963,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已繳納解費2,000元,尚欠8,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資念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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